江苏报关协会

协会章程

江苏报关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江苏报关协会。英译名称: JIANGSU CUSTOMS BROKERS ASSOCIATION(简称JCBA)。

第二条本会由在中国海关注册的报关企业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服务会员、服务政府、服务社会。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对江苏报关行业的管理,改善、维护报关市场的经营秩序,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本行业利益,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江苏报关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倡导“诚信守法,崇尚专业、自律规范、务实创新”的行业精神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常设机构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党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开展反腐倡廉、推动行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会与南京海关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接受南京海关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设立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常设机构设立综合部、行业部、培训部、信息宣传部等办事部门。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监督指导、沟通协调、行业自律、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出版内部刊物、创办实体等。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报关行业的自律管理。

(二)调查研究各有关方面对报关行业的要求,综合分析报关市场的供求关系和发展趋势,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提出建议。

(三)规范行业行为,提倡行业道德操守

(四)根据国家报关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规范报关行业程序,促进通关效率的提高。

(五)代表本行业协调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企业的工作关系;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协助解决有关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编写培训教材,组织报关从业人员培训和能力测试,并整合社会培训资源,完善协会的培训机制,提高报关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及经理人的经营管理水平。

(七)收集、整理、发送报关行业的信息,组织相关的业务研讨、展示活动,依据国家规定出版会刊及专业刊物,创办网站等信息网络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渠道。

(八) 代表江苏报关行业参加同行业组织,出席同行业的有关业务会议,与地区的同行业组织建立业务联系,促进合作与交流。

(九) 承担海关有关部门、相关社会组织和会员委托的工作。

(十) 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按时交纳会费;

(三)单位会员包括:1.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2.其他依法成立的与报关行业相关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

(四)个人会员包括:1.报关从业人员;2.其他热心报关事业的人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会员提交海关注册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或相关登记证书复印件;

2、个人会员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牌、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五)获得本会帮助协调解决有关业务问题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本行业的信誉;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本会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承办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证。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未经书面申请并批准,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换届,应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采取等额方式选举,由得票数不低于到会会员代表1/2的候选人当选;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33%,且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热心报关行业发展;

(二) 支持报关协会工作;

(三)在本地区报关行业中有一定的号召力和影响力。

第二十五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六条理事的权利:

(一)本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

(三)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九)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八)决定顾问和名誉职务人选;

(九)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每届五年,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采取等额方式选举,由得票数不低于参加会议理事人数的2/3的候选人当选。

罢免常务理事,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2/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第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或3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本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和顾问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为常务理事。

第三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会长同时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可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领导副会长、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工作;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副会长、秘书长分别行使下列职权:

(一)副会长行使的职权:

1、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2、根据分工,指导协会有关工作的开展;

3、根据授权,在会长不在位时代理会长行使有关行政职权;

4、负责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秘书长行使的职权:

1、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2、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4、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5、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6、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7、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8、组织协调处理中国报关协会和其它兄弟协会的有关事项;

9、领导本会常设机构开展工作;协调常设机构、分支机构与会员单位、海关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

10、处理本会常设机构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按分工抓好落实。

本会常设机构在秘书长主持下制定和执行工作计划,负责日常工作和本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本会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2届。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于:

(一)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工作和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办公用房租金、行政办公、信息宣传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江苏省民政厅。

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年7月28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