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区报关人员知识更新培训通关监管内容摘要2017-04-26 16:31浏览数:707次
第一部分 H2010一体化通关环节操作内容变化 一、舱单管理 1、舱单电子数据跨关区查询:在一体化范围内,申报地海关按照授权可查询口岸海关的舱单电子信息。仅能查询舱单数据内容、核注核销状态及详细信息,不能进行更改等操作。 2、舱单电子数据跨关区核注、核销:实行一体化的海关,申报地海关按照授权可核注、核销口岸海关的舱单电子信息。 二、电子申报 1、申报资格:适用于企业在长江经济带口岸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编码仍采用现有规则。允许代理报关企业“一地注册、多地报关”。 2、申报方式:企业按照经营单位注册地、货物进出境地(或直属海关属地集中报关点)自主选择接单现场,并据此确定报关单的申报口岸。 三、电子审单 1、按照统一的逻辑检查条件确定是否审单。 2、按照统一的风险参数和布控指令进行风险甄别。 3、按照统一的通道决策和风险甄别结果完成通道判别。 四、人工审单 1、分工:长江经济带海关按照商品分工开展专业化集中审核。 2、派单:按照“规则统一、代码有别”的原则,设定审单及验估岗位,避免岗位代码重复。 3、审核:互认“三预”决定和许可证件、归类、价格等业务职能部门专业认定结果。 五、现场接单 H2010新增 区域一体化报关单接单后在接单审核界面左下角置“区域一体化”标示。 一体化标识 “一体化”报关单有以下四类:
关区 区内
属地 申报模式 转关
1、H2010显示异地审结信息:接单环节在“流转信息”和“状态信息”中,显示异地审单中心审结信息。 2、进出口岸变化:将出现大量申报口岸与进出口岸不一致的报关单。 3、许可证件电子数据一体化审核:区域通关一体化作业系统中,许可证件可实现跨关区申报、查询及管理。 六、查验 1、查验分工:由企业根据物流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在口岸或属地海关监管场所实施查验。对需转运分流到属地监管场所实施查验的,海关应加强途中监管。 2、查验后报关单修撤:查验异常的,查验部门通过综合业务管理平台联系申报地海关接单部门。 3、归类、价格认定:由申报地海关根据本关区现行规定办理。 4、知识产权认定:由查验部门按现行模式联系本关区法规部门进行认定,并完成后续处理。 5、案件移交:走私违规线索,查验部门移交至申报地缉私部门处理。 6、布控指令更改、撤销:查验部门认为布控指令需要更改或撤销的,可通过综合业务管理平台联系布控部门。 7、跨关区进口转运分流作业流程 ⑴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申报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转运分流企业承诺书》。 ⑵申报地海关审核同意后,在《企业承诺书》上批注,此《承诺书》为申报地海关留存,并通过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中的“业务现场综合事务联系单”,经科领导审批后发出,标题为“**海关关于报关单号****转运分流查验的联系单”。 ⑶货物收发货人货其代理人至口岸海关“转运分流”业务主管科室办理转运分流业务,口岸海关在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中根据报关单号调阅出申报地海关转来的相应联系单,并进行审核。 ⑷口岸海关审核同意的,经办关员可直接对申报地海关转来的联系单进行反馈,主要内容为“同意转运分流”,并办理相关转关手续。 ⑸口岸海关判断为高风险货物,不同意转运分流至申报地海关查验的,经科领导审批后对申报地海关转来的联系单进行反馈,主要内容为“不同意转运分流”,口岸海关按照口岸查验模式办理手续。 ⑹申报地海关在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中将联系单办结。 8、进出口报关单在口岸实施查验的作业流程 ⑴打印查验通知单:申报地海关对需查验的有纸报关单打印查验通知单。 ⑵细化查验指令、实施查验:口岸海关按照现行岗位分工根据前道各环节下达布控指令的要求对报关单细化查验指令、实施查验,查验完毕后及时录入查验记录单。 ⑶查验结果正常:口岸海关及时录入查验处理结果,并完成H2010系统的放行作业。口岸海关无法放行的,及时告知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由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至申报地海关完成放行。 9、查验结果异常单证处理作业流程 ⑴口岸海关:使用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中的“业务现场综合事务联系单”,经科领导审批后发出,标题为“**海关关于报关单号****查验异常处理的联系单”,主要内容为:“**(报关单号)下的货物查验异常,现将该报关单转你关处理”。涉及取样化验的,口岸海关按本关区现行模式操作。 ⑵申报地海关:根据口岸海关联系单内容,通过报关单号在H2010系统内查询查验记录单,并根据海关相关业务规定办理后续事宜。已经取样化验的,可通过化验分中心网站获取化验进度和结果信息。申报地海关将异常货物做出最终的查验处理结果意见,通过海关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将口岸海关转来的查验异常处理联系单反馈给口岸海关,主要内容为“关于**报关单,我关建议执行**操作”。 ⑶口岸海关:按照申报地海关的意见在H2010系统内录入查验处理结果,并在联系单内流转意见中添加“已按照申报地海关意见录入”,同时办结联系单。 ⑷申报地海关:在口岸海关录入完查验处理结果后,完成后续通关作业。 七、放行 一体化改革后,可实现凭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货物出场(库、区)手续,实现卡口自动核放。 八、理单 1、报关单证档案由接单现场管理归档。 2、异地查验地,查验地海关负责纸质“查验记录单”的理单归档。
第二部分 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 一、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框架 两中心三制度:风险防控中心、税收征管中心; 实施“一次申报、分步处置”、改革税收征管方式、创新协同监管制度。 二、建立风险防控中心,实施业务风险集中防控 风险防控中心:融合风险与情报管理工作,广泛搜集、全面整合海关内外部信息资源,统筹管理物流监控、风险布控、选择查验、现场指挥、业务协调等,开展安全准入风险分析、研判和处置,指挥现场监管,发布业务运行状况报告。 1、架构:总署(一级)、直属海关(二级)两级风险防控中心。一级防控中心负责协调全国海关业务,二级防控中心负责直属关本关区业务。 2、组成:一级防控中心由总署风险管理和缉私情报等力量组成,二级防控中心由直属关风险管理、缉私情报、物流监控、选择查验等力量组成。 3、工作重心:重点围绕运输工具舱单、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资信和供应链等相关信息,分析研判安全准入风险。 4、作业方式:通过风险参数、布控指令、稽查指令等形式。一级防控中心统一下达总署各职能司局的作业要求,二级防控中心统一下达本关区各职能部门的作业要求。 三、建立税收征管中心,按商品和行业集中审单 税收征管中心:搜集与分析商品和行业相关信息情报,汇总全国同行业和同类商品报关数据,实施批量审核,根据审核结果下达放行后核查、稽查等指令,为通关监管、稽查和缉私提供关税技术支持,发布商品和行业税收状况分析报告。 1、架构:全国范围设置若干个按商品和行业分类的税收征管中心,并由总署直接管理。 2、组成:全国海关专业审单、现场接单审核等资源的有效配置。 3、工作重心:汇总全国同类别报关数据,主要针对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税收征管等要素,分析审核税收征管风险。 4、作业方式:通过信息审核结果下达货物放行后的核查、稽查等指令。 四、一次申报、分步处置 1、内容:对进出口货物安全准入与税收征管作业相对分离实施“(企业)申报、(海关)分步处置”。 ⑴风险防控中心分析验证货物品名、数重量、禁限类别等准入属性,排查准入风险后企业自缴税款或凭保先放行货物。放行前需要现场验估的,可通过取样、留像等手段存证后放行。 ⑵由税收征管中心分析验证货物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税收属性,通过批量审核和验估、核查、稽查等,完成货物放行后的税收征管作业。 2、主要流程: ⑴通关前:企业分类管理;风险参数设置(安全准入、税收风险);情报经营、贸易调查和市场调查;担保备案。 ⑵通关中:舱单传输和风险甄别;物流监控;企业申报;电子审单;货物准入设置;税款自缴(担保)放行;现场验估(取样);实货放行。 ⑶通关后:事后抽核、批量审核、税收监控;核查、稽查、缉私;统计复核;风险评估;督查审计。 五、改革税收征管方式 1、税收征管申报要素的审查由集中在进出口通关环节向全过程转变。 通关环节全面审查确定:通关环节狭小时空逐票审定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税收申报要素。 全过程抽查审核:“三预”、税收风险参数、验估、实货放行后批量审核、稽查。 2、由逐票审查确定向抽查审核转变 。 3、企业自报、自缴税款,海关不再开具税单,企业缴税后自行打印。 4、前置税收风险分析、实施通关中验估、放行后批量审核、后续稽查。 5、创新税收担保形式。 改革前: 申报→归类、审价、原产地审核→查验→放行→后续管理 改革后: 申报缴税→查验→放行→归类、审价、原产地审核→后续管理 6、按照业务布局和监管链条中的不同位置推动隶属海关功能定位和机构设置的差别化。 口岸海关:侧重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监管场所等监管。 属地海关:侧重企业稽查、信用管理等后续监管和合规管理,强化后续监管和合规管理结果在通关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 六、推进协同监管 1、隶属海关机构功能差别化。 口岸海关:运输工具检查、监管场所管理、货物查验/验估、行邮监管。 属地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保税监管、稽查、企业管理等。 2、统筹、强化三支力量。 整合现场执法资源,强化(通关监管、稽查、缉私)三支执行力量协同监管。 3、全国海关协同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