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0热线每周热点问题第88期2019-12-31 13:31浏览数:6次
12360热线每周热点问题第88期 20191223-20191227
1.我司一直从上海口岸进口三文鱼,申请的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现在想要变更进境口岸,请问是否还需要重新办理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答复: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0号-50)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三)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2.我司计划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经过咨询了解到首先需要办理生产能力信息表,请问这个信息表是否有有效期? 答复:根据《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的联合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9)三规定:《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有效期为自填报(更新)之日起1年,到期后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企业应及时更新《信息表》。
3.我司有批保税货物,因为工艺问题我司认为应该属于加工贸易残次品,目前海关不认可,请问海关对残次品如何定义?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3)第一条规定: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4.我司是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的企业,请问集中内销办理纳税手续是不是不能跨年? 答复:根据《关于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9号)二规定:(一)实施新监管模式的企业,按照以下方式开展相关业务:4.集中内销。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发生的内销保税货物,在依法提供税收担保的前提下,集中办理纳税手续,但不得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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