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 协会公告 | 入会申请单下载 | 法律法规 | 报关复核 | BBS  
用户名:
密  码:
 
搜索类别:
关键词: 
 
首页->>协会章程
江苏报关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报关协会章程》,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报关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英译名称为: JIANGSU CUSTOMS BROKERS ASSOCIATION(简称JSCBA)。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360号南京海关大楼205室,(邮编:210001)。
第三条 本会性质是由在南京海关注册的报关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赢利性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南京海关。
第四条 本会以服务为宗旨,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对关区报关行业的管理;维护、改善报关市场的经营秩序;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本行业利益,保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江苏报关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及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对本行业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监督指导、沟通协调、行业自律、咨询服务、培训考试、信息交流、出版刊物、创办实体等。
(一)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报关行业的自律管理。
(二) 调查研究各有关方面对报关行业的要求,综合分析报关市场的供求关系和发展趋势,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提出建议。
(三) 负责制定行业自律准则,配合海关规范报关行为和作业程序,制止非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
(四) 代表本行业协调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企业的工作关系;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协助解决有关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 接受海关委托负责组织报关行业经理人的培训、报关人员的资格培训、考试、颁发资格证书,组织编写或指定培训教材,提高报关人员素质及经理人的经营管理水平。
(六) 接受海关委托,对进入报关市场的企业资格提出初核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
(七) 收集、整理、发送报关行业的信息,组织相关的业务研讨,依据国家规定出版会刊及专业刊物。
(八) 代表本行业参加全国同行业组织,出席同行业的有关业务会议,与地区的同行业组织建立业务联系,促进合作与交流。
(九) 承担政府部门、相关团体和会员委托的工作。
(十) 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度。
第八条 凡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按时交纳会费,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协会审核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 经批准并在海关依法注册的报关单位;
(二) 相关的社会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
(三) 报关从业人员和热心报关事业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出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相应的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 要求协会帮助协调解决有关的业务问题;
(四) 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和规定;服从协会的协调和管理;维护行业的信誉和权益;
(二)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支持本协会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承办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 不履行本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章程和有关规定,经教育批评无效的;
(二) 严重违反海关规定、触犯国家法律的;
(三) 严重损害行业利益和声誉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每4年改选一次,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选举常务理事会;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决定吸纳新会员和开除会员;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除二、四两项以外的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熟悉海关报关业务,热心为报关事业服务;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按分工抓好落实。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常设机构设立综合部、信息宣传部、行业部、咨询服务部、培训部等内设办事部门。
常设办事机构各内设部门在秘书长的主持下,执行工作计划,负责日常工作和本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
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
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09年6月30日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网站地图|通关查询|电子口岸|外贸指南|管理登陆|协会邮箱|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江苏报关协会
Copyright 2006-2007 JSCBA.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我们 owenrili@jscba.org 地址:南京龙蟠中路360号 电话:(025)84422737
苏ICP备05013614 传真 :(025)84422675 邮编:2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