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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报关协会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报关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英译名称为:JIANGSU
CUSTOMS BROKERS ASSOCIATION(简称JSCBA).
第三条 本会性质是由经批准的在南京海关注册的从事报关或进出口业务企业和相关个人自愿结成行业性的非赢利性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对报关行业的管理;维护、改善报关市场的经营秩序;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本行业利益,保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江苏报关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及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对本行业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海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360号南京海关大楼205室,邮编:210001。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监督指导、沟通协调、行业自律、培训考试、年审初审、出版刊物、交流合作、创办实体。
(一)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报关行业的管理。
(二) 调查研究各有关方面对报关行业的要求,综合分析报关市场的供求关系和发展趋势,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提出建议。
(三) 负责制定行业自律准则,配合海关规范报关行为和作业程序,制止非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
(四) 代表本行业协调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企业的工作关系;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协助解决有关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 受海关委托负责组织报关行业经理人的培训、报关人员的资格培训、考试、颁发资格证书,组织编写或指定培训教材,提高报关人员素质及经理人的经营管理水平。
(六) 接受海关委托,对进入报关市场的企业资格提出初核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
(七) 协助海关或接受海关委托实施对报关企业的年审初审,并向南京海关提交行业年审报告。
(八) 收集、整理、发送报关行业的信息,组织相关的业务研讨,依据国家规定出版会刊及专业刊物。
(九) 代表本行业参加全国同行业组织,出席同行业的有关业务会议,与地区的同行业组织建立业务联系,促进合作与交流。
(十) 承担政府部门、相关团体和会员委托的工作。 |
第三章 会员 |
第九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度。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实行自愿的原则。凡拥护本章程,愿意按时交纳会费,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协会审核批准,均可加入:
(一) 经批准并在南京海关依法注册,从事报关或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相关个人;
(二) 相关的社会团体;
(三)
具有丰富的海关、报关业务知识,热心报关事业的个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出入会申请书(个人入会需有本会会员的介绍材料及所在单位的推荐材料);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享受协会提供的书刊、信息资料及业务咨询、
人员培训等各项服务;
(四)
要求协会帮助协调解决有关的业务问题;
(五)
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关活动;
(二)
遵守本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和规定;服从协会的协调和管理;维护行业的信誉和权益;
(三)
认真接受年审;
(四)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承办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 不履行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章程和有关规定,经教育批评无效的;
(二)
严重违反海关规定、触犯国家法律的;
(三)
严重损害行业利益和声誉的。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4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选举常务理事会;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 向会员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决定吸纳新会员和开除会员;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除二、四两项以外的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熟悉海关报关业务,热心为报关事业服务;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
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04年3月18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